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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公告
广州xxxxxx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xx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深罗劳仲(2010)4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及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0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仲裁楼三楼仲裁庭(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申请书
(范本)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
住址:***
身份证号:***
代理人:******
******** 律师
联系电话:1311111111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仲裁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从2009年8月25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3.5万元/月计算)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资的25%计算);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2007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2009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2009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2009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
日期:
人民日报媒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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